【附件一】 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獎勵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作業要點 111年1月22日高市府原民教字第1131464100號函發布 一、 為加強原住民族語言之推廣,鼓勵本市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 測驗(以下簡稱認證測驗),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原住民族語言,指經原住民族委員會所認定之原住民族,所 使用之傳統語言及用以記錄其語言之文字、符號。 三、 本要點獎勵對象,為設籍本市三個月以上,並參加民國一百十年第二次以 後認證測驗合格之原住民。 四、 申請獎勵者應於認證測驗舉辦年度之次一年度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 止,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提出申請: (一) 申請日前三個月內有效之戶籍謄本。 (二) 認證測驗合格證書影本。 (三)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但未滿十四歲且未領有身分證者,以健保卡影 本代替。 (四) 學生證或在學證明影本。但非在學身分者,免附。 (五) 申請獎勵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六) 領據。 前項申請文件有欠缺,經本會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 駁回其申請。 逾第一項期間提出申請者,不受理之。 五、 本獎勵核發標準如下: (一) 初級認證測驗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二) 中級認證測驗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三) 中高級認證測驗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四) 高級認證測驗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五) 優級認證測驗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六、申請案件經本會審查合格並核定後,獎勵金即撥入申請獎勵者所提供之 金融帳戶。 七、申請獎勵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不予獎勵;已獎勵者,得撤銷或廢止 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獎勵金: (一) 就同一族語別之同一等級認證測驗,曾經受有補助或獎勵。 (二) 已通過較高同一族語別等級認證測驗,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 要點獎勵。 (三) 提供不實資料或偽造之證明文件。 (四) 以詐欺或其他不當方法取得獎勵。 (五) 已獲本會或其他機關相同性質獎勵或補助。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附件二】 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獎勵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作業要點 申請書 姓名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族別 身分證字號 性別 聯絡電話 家用: 手機: 戶籍地址 聯絡地址 □同戶籍地址□不同戶籍地址另填於下: 職 業 □學生 □農林/漁牧 □製造/操作 □工程/技術 □商業/服務 □醫法/專業 □軍公/教育 □其他 (非在學學生免填) 就讀學校: 年 級: 年 班 班別科(系): ※以下請申請人確實勾選 ※ 民眾 身分 資格 確認 □設籍本市3個月以上。 □具有原住民身分。 符合獎勵資格基準(應填寫並擇一勾選): __ 年度第__ 次 族語別:__________ 方言別:__________ 級別(請勾選):□初級 □中級 □中高級 □高級 □優級 應 備 文 件 檢 核 □申請書(附件一) □切結書及身分證影本、學生證或在學證明影本(附件二) ※(未滿十四歲且未領有身分證者,以健保卡影本代替) □領據及申請人之活期金融帳戶封面影本(附件三) ※(如提供非申請人之帳戶,須檢具資料證明關係) □前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族語認證合格證書影本(申請人或代理人簽註「與正本相符」並簽章) ※以下由審核單位(原民會)填寫,申請人請勿填寫※ 高雄 市原 民會 審查 □符合。□不符合, 。 承辦人: 組長: 【附件三】 切 結 書 本人 茲向「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申請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願據實切結未申請與本要點同等性質獎勵 金,如有虛偽欺瞞等情事,除應退還所領獎勵金外,涉及法律部分願接受法 律上之處分,特此具結無訛。 具 結 人: (簽名或蓋章)(指認證測驗通過者) 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證件黏貼頁 (身分證影本正面) (身分證影本反面) 未滿十四歲且未領有身分證者,以健保卡影本代替 (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 (請沿虛線處浮貼或訂於後面) ※非學學生免附 領 據 【附件四】 本人茲領到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獎勵原住民參加原住 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金,計新臺幣 萬 仟元整。 (請以國字大寫填具,如:零、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拾。) 此 致 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具領人(指認證測驗通過者): (簽名或蓋章) 具領人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高雄市 區 里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帳戶 (受款人須為申請人本人) 郵政存簿儲金簿/活期金融帳戶 局號: 帳號: 戶名: 立帳郵局: ※若申請人無法提供個人帳戶,擬由監護人(法定代理人)代領者,請確實填寫監護人(法定代理 人)關係並敘明原因,並繳交相關資料以證明關係: ※本人 因 無法提供個人帳戶,同意將款項匯入 (□父 □母 □其它: )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帳戶。 (郵政存簿儲金簿/活期金融帳戶影本黏貼處) 請沿虛線處將封面影本浮貼